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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維模式有什麽區別?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主要是演繹推理;普通法體系以歸納推理為主。大陸註重法典的編纂,以成文法為主要載體;英美法系註重經典案例的整理,強調遵循先例原則;大陸法系的法官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案,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現在的情況是兩大法系正在互相借鑒,互相融合,比如英國的衡平法。

在法律的思維和運作方式上,普通法系采用了區分技術。這種方法的模式可以概括為:1。運用歸納法對以往案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法對案件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判斷;3.將兩個案件中的法律事實分為實體事實和非實體事實;4.通過比較分析兩個案件的實體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件中的實體要素相同或相似,則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適用於未決案件。處理先例有三種方式:1,遵循先例;壹般來說,下級法院應遵循上級法院的先例,上訴法院也應遵循其先前的先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都有權推翻之前的判決。3.避免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意適用先例但又不願意公開推翻的情況,可以以壹、二審案件存在實質性區別為由,回避這壹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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