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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的新舊憲法

大日本帝國舊憲法指明治憲法或帝國憲法,新憲法指日本國憲法(又稱“和平憲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日本第壹部以近代憲政為基礎的憲法,於11,1889(明治22)年2月頒布,1890(明治23)年10月29日生效。

日本國憲法是日本自1947年以來創制立法的文件,規定了日本政府的議會制,保障了壹些基本權利。根據憲法,天皇是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但他只能扮演“純粹禮儀性的角色”(即國家的精神領袖)。這部憲法最著名的部分是其第九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這部憲法寫於二戰後盟軍占領時期,意在用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日本帝國制度。

《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根據《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規定的修改程序進行了全面修改,成為面貌壹新的日本國憲法。日本國憲法於1946年6月3日頒布,165438年5月3日生效。

根據日本國憲法第98條第1項,在1889大日本憲法前提下制定的法律,作為與新憲法相違背的內容,與1889大日本憲法同時無效。但另壹種解釋認為,只要不違反新憲法,日本國憲法實施後,舊法規依然有效。

註:(參考百度百科相關信息鏈接:/link?URL = cekpveoztfhmgbystfa 19 bkhouyzwa 1x w6 pihrszxutd-FsH-sYMMUIVt-XL 1 hsbhjkarke 6cm 3 pkbzv _ d4w-K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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