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情況。
事情發生在江蘇省南京市。夏女士向當地派出所反映,自己家被人入侵,桌上的香水、品牌口紅、金項鏈都不見了。後來通過監控調查,在夏女士的合租同事林的房間裏發現了口紅。壹開始林只承認自己只拿了口紅,其他的事情都不是他做的。後來在林的手機裏發現有1800元的收入。原來的手鐲已經被林賣了,最後林不得不承認三樣東西都是自己偷的。
事發當天,林發現夏女士家的門沒有關,忍不住勾引走了進去。本來只是想拿點值錢的東西,後來看到梳妝臺上有個名牌口紅,就拿走了,準備送給女朋友。
我對這件事怎麽看?
既然真的想送給女朋友,為什麽不通過個人勞動得到呢?如果林的女朋友知道這支口紅不僅是偷的,而且是用的,妳內心是什麽感受?估計這種關系維持不了多久。據我所知,名牌口紅才幾百塊錢,比其他口紅貴很多。經濟條件不允許。妳可以選擇不給,沒必要勉強自己保全面子。而且我覺得如果林真的要送給女朋友的話,壹個月可以存200塊,兩三個月就可以買口紅了。說到底,李只是舍不得,又不想失去女朋友,所以選擇偷別人的東西來討好女朋友,就算以後分手也沒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