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期間的處分是警告處分,不會記入檔案,所以不會影響考生考公務員。如果考生過於擔心,可以向學校詢問自己的處分是否記入檔案。如果在檔案中有記錄,考生可以給招聘單位打電話說明自己的情況,詢問是否符合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給予學生的處分壹般應設定期限為6至12個月,並按學校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處分解除後,學生受到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和開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件和個人檔案。
被學校開除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離校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戶籍所在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戶籍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