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標準。
《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如下:
(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可以按件收費,每次收費的金額可以在5000至50000元的範圍內與委托人協商;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各階段代理收費金額按標的物金額比例計算:
1.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比例為8%-10%;不足3000元的,3000元起充。
26,5438+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9%;
3.5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收費比例為6%-8%;
4.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7%;
5500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4%-6%;
61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5%;
7.5億元至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收費比例為2%-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