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二條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