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
(5)品行良好。
司法考試的其他規定。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司法部設立專門機構,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命題、監考、評卷等規則由司法部依據本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負責組織實施考試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機構應當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的保密管理。具體辦法由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