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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訴訟的四個要素

代位權訴訟的四個要素是: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應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必須是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即債務人到期可以且應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

5.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是多久?

代位權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短期訴訟時效為壹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三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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