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1983年工傷適用哪部法律?關於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的決定第十三條工傷致殘

1983年工傷適用哪部法律?關於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的決定第十三條工傷致殘

1、83年工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2.第十六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醫療期不滿六個月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企業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在企業工作不滿兩年的,為職工工資的60%;完成兩年但未滿四年者,為其工資的70%;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為工資的80%;滿六年不滿八年的,工資的90%;完成八年或八年以上的,應得到100%的工資。

第十七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六個月以上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停發病假工資,每月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標準如下:在本企業工作不滿壹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繳納;滿壹年不滿三年的,工資的50%;三年以上,60%工資。這項救濟金壹直支付到妳能工作或被確定為殘疾或死亡。

第十八條工資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職工,領取的救濟金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40%的,按平均工資的40%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第十九條。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的職工和退休養老人員,本人仍須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壹)項的規定繼續享受疾病醫療待遇直至死亡。

  • 上一篇:代位訴訟的四個要素
  • 下一篇:法律如何規定淘寶假貨要賠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