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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幾年多沒有被追究責任。

第壹,擔保人幾年以上不追究責任。

1.擔保人沒有責任。如果是財產擔保,債權無效,保證人不用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是擔保,超出約定期限的,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的,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6個月後,不承擔擔保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擔保人的責任

1.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

2.壹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先訴權。即在借款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後無法履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不需要償還欠款。強制執行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3.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相同的還款責任,不享有抗辯權。即無論債務人有無財產,也無論是否被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貸款;

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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