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8周歲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4、身體健康。
5,?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學大專以上學歷。
6、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7, ?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壹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8, ?經人民警察學院培訓並通過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被開除公職的人。?
三,?法律專業知識是指在人民警察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應當具有法學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它不同於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規定。
1,人民警察簡稱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警銜、表明其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國人民警察實行隊長、警督、警司、警官警銜制度。
2.人民警察警銜設置為五等十三級,分別為1、總警銜、副警銜;2.警務專員(壹級、二級、三級);3.警督(壹級、二級、三級);4.警司(壹級、二級、三級);5.警官(壹級和二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