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醫學證明,在醫院生孩子的時候。
2、單身父親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3、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在學校就讀的,持學校證明、學生證。
4、計劃生育辦公室處理意見、婚育證明。
5、當事人申請報告、知情人證明(3份以上)
6.與女(或男)方的協議,或法律文件(證明妳的監護權)
7、警方詢問筆錄、調查報告
8.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比如要求計生部門出示證明等。最好先咨詢壹下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如果沒有結婚,很多地方需要先去計生辦辦理罰款,然後拿著罰款證明去派出所落戶。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2.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3.未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計生部門的處罰。《計劃生育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男女,非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壹至二倍征收,各地情況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