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保險費分期支付。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終止,或者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但可以扣除未支付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合同效力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壹致,並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