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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止的法律效力如何恢復?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費是分期支付的。被保險人在按時繳納首期保費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已到期保費的部分,保險合同不會因被保險人暫不繳費而失去法律效力,但合同中止。此時,保險人會給予被保險人壹定的繳費寬限期,讓被保險人補繳在此期間已到期的保費,以恢復合同效力,並對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負責理賠,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及時繳納了到期保費,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就可以恢復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保險費分期支付。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終止,或者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但可以扣除未支付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合同效力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壹致,並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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