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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會會費繳納標準

按照本人月工資的0.5%繳納會費。工會會員每月按本人工資的0.5%向工會組織繳納會費,工資尾數不足10元的,不繳納會費。會員所獲得的壹切獎金、津貼、權利金,以及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它法令所領取的各種補助、救濟基金、撫恤金、遣散費等,均不受會員費之限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三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付的資金,應當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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