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和產權關系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