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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處理單位內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大問題?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根據單位性質,壹般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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