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第六條禁止懷孕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
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和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2.在制藥工業中從事抗癌藥和己烯雌酚的生產;
3.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條例》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工進行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操作;
6.伴隨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作業、拖拉機駕駛;
7.工作需要經常彎腰、攀爬、蹲下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