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八條專業從事射擊競技體育的單位配置射擊槍支,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提出,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運動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配備射擊運動槍支時,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核發民用槍支合格證。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