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園暴力的實施者如果不滿14周歲,將不負任何刑事責任。行為人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校園暴力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他人或者死亡、搶劫、強奸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行為人已滿16周歲,將依法判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