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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至少2年。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也就是說,勞動者履行相關義務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憑證。該證明應載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日期、已完成的工作等。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可以在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此外,還應履行其他相關手續,如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結算、工作業務的交接、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移交、債權債務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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