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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代理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權限,不得濫用代理權限。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但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托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作為代理人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按照代理行為的要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作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是實際辦理業務的人,其行為後果由自己承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二條* *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四條* *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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