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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鄉村振興局的職責

法律分析:1,起草扶貧開發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

2、審批中央扶貧資金分配計劃;

3.組織調查和工作評估;

4、協調解決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5、調查和指導國家扶貧開發工作;

6.做好扶貧開發重大戰略政策措施的頂層設計。

法律依據:《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壹)完善村黨組織領導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2)發揮黨員在鄉村治理中的先鋒模範作用。(三)規範村級組織工作。(四)增強村民自治組織能力。(5)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六)全面實施村務陽光工程。(7)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八)實施鄉風文明培育行動。(9)發揮道德模範的引領作用。(十)加強農村文化引導。(十壹)推進法治農村建設。(十二)加強平安鄉村建設。(十三)完善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十四)加大對基層小微權力腐敗的懲治力度。(十五)加強農村法律服務供給。(十六)支持多方參與鄉村治理。(十七)提高鄉鎮服務農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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