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香港形成的證明材料在香港形成的證明材料,應當經司法部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計,並加蓋公章轉送確認使用。(二)在澳門形成的證據材料在澳門形成證據,2006年2月前後分別處理:2006年2月前,由於司法部未在澳門建立委托公證制度,澳門發生法律重大事件和文件的證明,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和澳門司法廳下屬的四個民事登記局進行公證,具有證明效力;2006年2月以後,在澳門形成的證明材料,經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證員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認可,轉送蓋章確認。(三)在臺灣省內形成和在臺灣省內形成的證明材料,由當事人交由臺灣省內民間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通過臺灣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SEF”)轉交給海協會,再轉交給使用證明材料的省級公證處或中國公證協會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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