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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原件。

法律主觀性:

在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準備和提交證據是訴訟當事人的重要任務之壹。法律規定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在訴訟中根據自己的舉證責任準備證據材料,提交法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必須符合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需要自行保存原始證據或者提供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制件或者副本。病歷是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書證。訴訟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提交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原始病歷,包括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醫療機構的原始病歷需要自行保管和歸檔使用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全部原件和全套復印件,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壹方往往持有從醫療機構復印的蓋有醫療機構公章的病歷,因蓋有醫療機構公章而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當醫患雙方持有的病歷不壹致時,患者持有的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效力高。此外,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書證時,必須附有中文譯文,提交的視聽資料必須真實。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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