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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是兩個最重要的社會調節機制,兩者明顯不同,不壹致。

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是兩個最重要的社會調節機制,有明顯的區別,並不矛盾。

法律與政策的關系:

法律以政策為導向,這首先表現在立法上,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礎;其次,在法律的實施中,政策對法律起著導向作用。

反過來,政策取決於執法。法治下政策的空間會相應縮小,但並不意味著法治狀態下政策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發揮作用。

法律具有高度的穩定性,但並不意味著法律不能隨時間而變化,只是法律的任何變化都必須遵循嚴格、固定、專業的程序,程序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

政策可以根據情況的變化迅速做出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不像法律那樣嚴格和專業化。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政策可以經常改變或沒有基本的程序要求。

法律的實施與國家強制有關,具有組織性、專門性和程序性。黨的政策是用黨的紀律來執行的,它的執行與國家的強制無關,除非已經轉化為法律。

法律往往只調整那些可以而且必須由法律權利和義務界定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這些權利和義務是可以協商和可以訴訟的。

壹般來說,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更廣,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也比法律更高。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黨的政策可以涵蓋法律的調整範圍,法律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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