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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嚴禁用違反任何事情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

法律分析: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解決黨內的是非問題,只能實行“前車之鑒,保命”的方針。這個方針主要是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對黨員的處理,不能采取違反黨章的措施,而要采取黨章允許的紀律處分和其他方式,否則就會混淆是非,傷害同誌,破壞黨內正常的民主生活,不能有效地幫助和教育犯錯誤的同誌。

法律依據:我國第四十條黨的紀律* * *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持前車之鑒、治病救人,嚴明紀律,查處違規行為,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根據錯誤性質和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反紀律和刑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嚴禁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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