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活動的個人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於國家所有,具體範圍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和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後確定具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