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經人民法院傳喚後按時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時查明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判決。原告確有不能按時到庭的原因,應當盡快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理由正當,確實無法出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及時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當的,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並將不延期審理的決定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經人民法院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原告到庭但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在必須出庭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傳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