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可以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比較大的起點,兩年內盜竊三次,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對於多次盜竊,數額大於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整刑罰的基準。量刑情節數額不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事實。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