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親患有持續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應隨母親生活。
(2)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沒有撫養的義務(即有遺棄、虐待子女的行為),而父母要求子女隨父母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親被判刑、勞教、重度殘疾,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母親品行不良,如賭博、吸毒、濫交等不良嗜好),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父母已同意2歲以下子女隨父母生活,不會對其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
2.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與子女的情感親密度,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壹方: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兒童隨著他們生活的時間越來越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主要指夫妻長期分居。
③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其他子女是指與對方有撫養關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4)子女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況,不宜隨子女生活。
如果壹方離婚後再婚困難,可以考慮作為優先考慮因素。
⑥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孫輩。
⑤-⑤撫養孩子不是法律優先。
3.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