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殊性,不能指定。
但報告也指出,對署名權的保護不能壹概而論,應考慮作品實際使用的方式和目的,尊重行業習慣或商業慣例。
2、修改權
指作者依法自行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壹般情況下,未經授權修改作品是對作者權利的侵犯。
3.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的完整性,重在保護作者思想的同壹性和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其他不得對作品進行歪曲或篡改,造成讀者對作品及作者想法的誤解。歪曲是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實面目或對事物做出不正確的反映,含有貶義;篡改是指用偽造的手段改變或曲解經典、理論和政策。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需要行為人在主觀故意的基礎上對作品進行曲解,使作品所表達的意思與作者所表達的意思大相徑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侵權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