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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堆石頭造成的損壞誰來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文中的公共道路應作廣義解釋,即公共道路不僅包括機動車道路,還包括行人道路。公共道路主要供公眾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他人通行,造成他人損害的,堆放、傾倒、遺撒人或者該道路所有人、管理義務單位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條所指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還包括負有管理、維護和保障公共道路暢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公路法》第七十條規定,公路管理部門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和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公路法》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定,未經批準挖掘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路管理部門有義務維護其管理的公路的交通功能,有責任依法管理和保護公路,並應制止各種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

按照周先生的說法,如果這個石堆是單位或者個人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只是壹堆無人看管的碎石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作為發生事故的道路建設者和管理者,應當依法制止在公共道路上非法堆放碎石,並進行有效管理。因其未盡到應有的管理責任,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承擔因其未有效、認真履行職責而產生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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