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使用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於道路營運的乘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共同監督管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