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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與國家法規沖突怎麽辦?

法理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如果地方性法規是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那麽根據第三項,省人大也有權撤銷“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所有國家機關、團體、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審查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但只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研究和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如果地方性法規是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那麽根據第三項,省人大也有權撤銷“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壹切國家機關、團體、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書面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但只有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研究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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