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了監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
國家監督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組成。委員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委員長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和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