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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的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如下: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3、經國務院批準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有什麽區別?

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區別如下:

1.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

2.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全國沒有效力,只在局部地區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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