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性法規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分兩種:壹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壹種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制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文件,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實施,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規範性文件, 並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3.各級地方政策是根據上級的規定制定的,壹般需要上級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