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第壹年,壹般是按照第壹個月的收入來發工資,但是這個時候。員工還沒有拿到獎金,所以不算獎金是合法的。但從第二年調整基數開始,要計算上壹年的平均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有效地計算結果。如果公司此時還沒有計算獎金,那就是違規。當然,各省的社保繳納原則不同,執行的標準和比例也可能不同。部分省份按月調整基數,請根據妳所在的省市判斷。
解除勞動合同要特別註意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該是按照前12個月的職工月平均收入來計算,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要扣除。計算時壹定要註意這壹點。壹些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發現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中約定的工資與實際工資不壹致。此外,壹般商定的工資往往低於實際執行的工資。
為什麽雇主會這樣操作?事實上,許多雇主直接根據他們自己的法律顧問或法律建議開展工作。具體原因他們員工也不清楚。現在我們將壹勞永逸地解決這個問題。很多工人,包括律師,可能也認為雇主這種低合同工資的方法是徒勞的。因為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賠償金的依據仍然是勞動者的實際工資,而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