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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涉嫌經濟詐騙被舉報,檢察院起訴補充偵查提綱

1.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進行進壹步調查,補充證據的壹種訴訟活動。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回公安才考慮補充偵查。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4.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5.補充偵查有兩種情況。即公安機關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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