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判決,並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判決書。缺席的壹方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公告,或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自發出之日起60天後,該公告應被視為已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判決逾期,即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綜上,缺席判決的法律效力和當庭判決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當事人中途離庭或不到庭,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缺席判決,法院需要向缺席壹方宣布判決結果,並按照法定程序送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增加訴訟當事人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
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也不放棄實體權利,仍應與原告追加為* * *關系,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