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安全責任不到位。近期壹些電力企業在實戲中制定了壹系列安全生產制度,但仍存在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企業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沒有處理好安全與穩定、發展與績效的關系,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淡薄。壹是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僅停留在會上發言,僅做壹般性、原則性動員。2.安全作業管理不嚴,嚴重習慣性違章是定點安全生產工作中常見的違章行為。包括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在電力生產過程中,由於對安全工作缺乏嚴格認真的態度,缺乏“嚴、細、實”的工作作風,“兩票”落實不到位,“五防”裝置不規範,現場規章制度修訂不及時,應急預案不完善。設備正常定期維護不及時,缺陷處理不當,導致帶病長期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和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進行,經批準並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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