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規定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擴展數據
就合同的主要性質而言,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以約定為主要條款。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相應的要求:
首先,承包主體是兩方或多方,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其次,合同當事人對主要條款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有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