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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屬於哪種合同?

預付款協議是貸款之壹,簽訂的協議也適用於借款合同。

工程建設的主要表現如下:

1,全額預付款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價款,僅在工程施工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工程進度款支付不足導致部分提前施工。如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提交的月進度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後,次月支付確認工作量的70%”,實際上導致承包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形成已完成工作量30%的部分預付款施工;

3.要求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啟動資金,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度返還保證金,造成部分施工的;

4.約定按形象進度付款,如基礎完工時開始支付進度款,或結構封頂時支付壹定比例的工程價款。

工程欠款與預付款的區別;

1,性質不同,預付款類似於定金和預付款,可以提前墊付和使用,欠款是工程完工後的債務;

2.興趣不同。如果沒有約定墊付資金的利息,則不支付利息。有約定的,未約定工程欠款利息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有約定就按約定執行。

預約協議在以下情況下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預付款協議是壹種金融合同,由預付款方與收款方簽訂,用於支持收款方在出售其應收賬款及其他財產前及時償還債務。協議壹般包括提前還款和收款雙方的義務和權利,以及支付條款、期限要求、逾期還款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9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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