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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授權是指

保密權是指保密法賦予機關、單位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期限和知悉範圍的特權。保密權是指法定主體或其他責任主體(保密責任人)在行使保密權時能夠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行為,即保密權行使的有效余量。

關於保密權的法律規定

國家秘密屬於國家,保密屬於國家。機關、單位是否有權確定密級和密級,由法律規定。《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密級的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秘密的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

該規定對保密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壹是對實施秘密的主體資格有限制;第二,法律既賦予了有關機關、單位保密的權利,又明確了其相應的保密權利;三是授予了定密權限,取消了絕密級國家秘密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盟)級機關確定的權限。《保密法》雖然不再將國家秘密的密級權和相應的密級權直接授予縣級以下政府機關和單位,但規定對於經常產生國家秘密而沒有相應密級權的政府機關和單位,應當通過行政授權解決國家秘密的密級問題。同時,考慮到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賦予其在工作範圍內依照規定確定國家秘密密級的權限。

為確保保密授權審慎克制,《保密法》規定了授予何種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規範。根據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和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應當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機關、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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