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飲用水源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二十壹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地周圍建有圍欄;
(2)在場地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的消毒池,並設置單獨的人員消毒通道;
(三)無害化處理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無害化處理區內設置撲殺室、無害化處理室和冷藏室;
(五)動物撲殺室和無害化處理室入口設有人員更衣室,出口設有消毒室。
第二十二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壹)配置移動消毒設備;
(二)動物撲殺室和無害化處理室配備相應規模的無害化處理和汙水處理設施設備;
(三)有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專用密閉車輛。
第二十三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患病動物和動物產品入境登記、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後物品登記、人員防護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