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且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確定賭資的標準如下:
1.現場扣押的作為賭註的貨幣和物品視為賭資,其中的籌碼應當折成等值的貨幣和物品;
2.如果有證據證明賭客將隨身攜帶的金錢、物品作為賭註,換取籌碼,或者將贏來的金錢、物品隨身攜帶,但具體數額無法查明的,其攜帶的金錢、物品均可視為賭資,但其攜帶的金錢、物品與其他賭客攜帶的相差甚遠,或者與賭註明顯不成比例,並能證明確實使用得當的除外。
綜上所述,賭博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以財物或者其他物品作為賭資進行賭博的行為。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賭博的違法程度和非法賭資的界定標準上可能存在差異。廣大群眾不參與賭博,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遠離賭博的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