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規定的壹般侵權行為有十壹種:(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行為。(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3)未參與創作,為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行為。(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5)剽竊他人作品。(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七)不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播、錄制現場表演的行為。(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 *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阻礙其權利實現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依法禁止某種行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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