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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八個五年普法計劃的意見和建議

加強國家工作人員、青少年、農民和企業管理人員等各類群體學法用法的方式方法;加強法治農村建設、法律文化建設和公民法律素養培養的方法、渠道和工作措施;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途徑;村(居)法理解培養人的理念;社會治理現代化背景下普法的路徑與方法:新技術新媒體普法的發展路徑:“智慧普及”的實踐研究與探索;加強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的具體措施;推進“誰執法普法”“誰管理普法”工作措施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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