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在壹定條件下受法律保護。首先,協議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自願真實訂立;其次,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再次,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最後,對賭協議不應涉及惡意串通或損害他人利益。在這些條件下,賭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公證並具有法律約束力。
賭博協議的法律效力;
1.定義:對賭協議是指投資者與企業股東就企業未來經營成果或上市進程等事項達成的附加協議;
2.合法性:賭博協議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其合法性需要根據具體的內容和形式來判斷;
3.效力認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根據對賭協議的內容、簽訂過程、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對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風險提示:由於對賭協議可能涉及未來不確定因素,簽訂時應充分評估風險,確保協議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5.執行難:即使對賭協議被認定有效,但由於往往涉及復雜的經濟利益計算和預測,實際執行起來可能會有壹定難度。
綜上所述,賭博協議只有滿足壹定條件,包括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合法且不損害他人權益,不涉及惡意串通或損害他人利益,才受法律保護。在這些條件下,對賭協議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