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8條
本部分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二、對賭協議有哪些註意事項?
1,合理確定賭博對象和賭博工具。這兩個要素不同,意味著風險內容和風險控制手段不同;
2.合理設置各項對賭指標,審慎確定對賭估值。對賭協議的業績目標應設定在相對可控的範圍內,輔以必要的兜底條款或免責條款,也可采用浮動股權比例條款的思路協商確定投資方的投資金額和投資比例;
3.科學設計賭博結構。對我方不利的對賭內容可以允許存在法律風險,對我方有利的內容要通過靈活安排甚至建立海外架構來保證其合法性、合規性和可執行性;
4.公司控制權是對賭的底線,目標公司應設置控制權保障條款,保證最低控股地位;
5.分層博弈,分階段博弈,設定節點目標,通過過程博弈,對雙方都是很好的制度安排;
6.救濟是多渠道的,方案可以更換,給雙方選擇權;
7.明確對賭的終止標準,設置對賭協議終止的節點、條件、標準和程序,避免久拖不決;
8.對退出安排的特殊限制,如不得轉讓給競爭對手,不得轉讓給上下遊單位或其他需要排除的轉讓主體;
9.專業人士的參與。